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合同法>

合同法定解除權法律法規大全

文思屋 人氣:2.01W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以下是合同法定解除權法律法規大全,一起了解下吧。

合同法定解除權法律法規大全

合同法定解除權法律法規大全

一、一般法定解除權的法律規定

1、《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五條: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援。

二、特別法定解除權的法律規定 1、當事人雙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權的規定(1)《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委託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規定(1)《承攬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貨運合同》《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4)《保險合同》《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5)《買賣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6)《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根據《合同法》96條的規定,解除權的行使採用通知的方式,口頭和書面通知均可,解除權屬於形成權,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無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方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的異議期間,對於合同的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屆滿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如當事人未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亦不再予以支援。

拓展閱讀: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和行使方式有哪些?

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事由:

(1)不可抗力;(2)拒絕履行;(3)履行遲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條做了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