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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臺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戶不再跟罰款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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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即日起至10月底專項解決各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

政府出臺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戶不再跟罰款掛鉤

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難落戶口問題,將可全面獲得解決。昨日上午,省公安廳召開新聞釋出會對外通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重大戶籍管理便民利民新政策關於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從即日起至10月底專項解決全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

該政策明確規定,今後在對外辦理戶口登記時,公安機關將不得把交納社會撫養費作為前置條件,同時嚴禁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進行違規罰款和其他搭車收費

政策解讀:

10種情況可辦落戶手續

按照此次便民戶籍新政策,凡是具備我省戶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種情況可辦理落戶手續

1.凡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的,派出所戶籍視窗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不得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式

2.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同時提供親子關係(親子鑑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派出所戶籍視窗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僅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的,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戶籍視窗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手續

3.無法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屬於下列情況的,提供相關證明並經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戶籍視窗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1)在農村地區(指鄉鎮村轄區)居民戶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夠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證明的,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戶口落戶手續

(2)對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間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戶籍地申報出生戶口,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的,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戶口落戶;否則,按非親屬關係辦理落戶手續。

(3)父母失蹤、死亡、出國,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會證明),給予辦理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手續;否則,按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隨撫養人或監護人落戶手續。

(4)女子攜帶未成年人與男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該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戶籍身份均無法查明,能夠提供現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證明的,對該未成年人按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隨該男子落戶手續。

4.公民在父母離開戶籍所在地後出生,因父母沒有辦理《結婚證》且長期離開戶籍所在地,能夠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並經父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後,派出所戶籍視窗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5.公民在國外境外出生不滿5年,父母仍非法滯留在國外境外,本人持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證件,並從我國開放口岸入境,由國內親屬撫養的,經撫養人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戶籍視窗給予辦理隨撫養人或監護人落戶手續,並登記為非親屬關係。父母回國後,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的,可辦理隨父母落戶手續。

6.公民出生後尚未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因父母戶口從原戶籍地遷往現住地,能夠提供父母《結婚證》、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視窗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因證件不齊全,現住地派出所又無法調查核實的,應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否則,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視窗以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7.被撫養棄嬰與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並已超過5週歲尚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派出所戶籍視窗以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8.公民申請補辦出生戶口登記,父母戶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戶內,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通過省級人口資訊庫核查無重人,給予核准辦理落戶手續;父母戶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戶口一方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給予核准辦理落戶手續。

9.對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撫養的棄嬰,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手續具體規定。

10.其他依法應予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要按程式予以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