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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失意群體”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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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頻發,這原因到底是為什麼呢?解讀“失意群體”暴力行為是小編想跟大家分享的,歡迎大家瀏覽。

解讀“失意群體”暴力行為

當前社會對“失意群體”消極情緒疏導及社會支援等工作不足,同時一些媒體過度渲染,易引發犯罪傳染效應

爆炸、縱火、摔嬰,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近來密集出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系的研究顯示,此類案件平均造成傷亡人數遠高於一般暴力犯罪案件,且施害物件往往不確定,易加重公眾對社會治安的憂慮。

多名專業人士向《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指出,此類犯罪誘因較泛,但仍折射出當前社會對“失意群體”消極情緒疏導及社會支援等工作不足。同時,一些媒體過度渲染,易引發犯罪傳染效應,亟待引起重視。

“失意群體”暴力表達

天津、江蘇、黑龍江等地公安機關人士分析近期案例認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行為人通常具備若干相同特質,可歸納為“三低三少”:經濟收入低、權力地位低、社會聲望低,人際交往少、流動機會少、疏導渠道少。

“多是無業或沒有穩定工作、長期被邊緣化的‘失意群體’,逐漸滋生對自身、他人及社會的偏見。”專業人士從犯罪心理角度為犯罪人“畫像”:

一是頹喪無力感。行為人爆發極端暴力犯罪行為,既是對社會不滿情緒的宣洩,也是對頹喪無力心理的彌補。例如,2011年集中發生的6起校園襲擊案的嫌疑人,大多身處社會底層,學歷不高、能力不強,對前途悲觀失望,找不到改變現實的出路。

二是相對剝奪感。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認為,個體極端暴力犯罪行為人大多積蓄有怨恨心態,其實質是一種相對剝奪感,是受社會不公正對待所致的內心感受。相對剝奪感與反社會人格結合,經過長期淤積發酵,有可能產生對社會仇視的怨恨心態,導致行為人採取極端手段進行宣洩報復。

三是社會拋離感。個人極端暴力行為人大多遊離於社會體系之外,既缺乏單位的管理約束,也沒有穩定工作和生活,有的行為人甚至與家庭互動的紐帶都已斷裂,與其他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互動的渠道少、頻率低,心理上產生不被他人和社會認同的拋離感。

黑龍江省公安廳刑警總隊副總隊長徐景波認為,“失意群體”承受著巨大心理壓力、生存壓力,其中一部分人會選擇用極端暴力行為表達情緒,或造成他人痛苦,或引起社會關注。犯罪人多以周圍熟人、特定報復群體、公共場所不確定人群為目標,短時間內造成大量傷亡及間接損害。

從個人遭遇挫折到極端暴力犯罪,犯罪人往往也都有自身性格缺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系通過對2000~2011年經媒體報道的34起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發現,犯罪人多數存有心理障礙,具體表現為缺乏挫折應對能力。

不過,研究人員指出,社會對相關群體缺乏實質關懷,消極情緒疏導不暢,也值得各方面自我檢視。

天津市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張寶義說,一些實施極端暴力犯罪的人的確有衝動、多疑、報復心理強等性格缺陷,但這些缺點在其他人身上或多或少也有。總的來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主要是長期心理失衡的結果,是消極情緒不斷積累最終在某個誘因刺激下的爆發。

社會支援斷鏈

接受採訪的專家向本刊記者指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人,多數不能從血緣關係、工作關係或社會生活關係中獲得相應支援。缺乏社會支援意味著其心理應激反應機制、精神緊張狀態緩解功能和社會適應調節能力的喪失或不健全,進而導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

從案例來看,幾乎所有個體極端暴力犯罪背後,都存在社會支援斷鏈的情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研究發現,34起個體極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沒有一起案件的犯罪人完全具備3種主要的社會支援,即來自合法穩定的職業、正常的家庭功能和社群或其他途徑的支援。約71%的案件中,犯罪人不具備上述任何一種社會支援。

受訪專家認為,當前社會對弱勢群體的偏激情緒缺乏理性矯正和疏導通道,在此大背景下,如果“失意群體”日常生活賴以維繫的社會支援斷鏈,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將趨於高發。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蔡立輝表示,當前我國社會所處階段具有規律性,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誘因也帶有普遍性,且因地區、國情不同而呈現不同特徵。隨著通訊手段升級和全球化影響,這種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傳播會加速。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研究認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便容易陷入怪圈、不斷放大,且具有極強傳染性,從個體、區域性擴充套件至大面積、大範圍的群體性事件,“這種心理動機比貪財、貪色、尋求刺激等動機更加具有危險性”。

此外,有受訪專家認為,一些“失意群體”可能處於意願被違背、權益被侵犯的`不利局面,雖然暫時被剛性手段壓制,卻可能成為潛在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人。公益性、慈善性、互助性、自治性社會組織的缺失,使得極端個體和國家、社會之間缺乏一道疏導、化解、緩衝的屏障。

徐景波分析,有些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本來只是非對抗性的矛盾,由於問題沒有得到及時、妥善解決,或者處理方法過於簡單、粗糙、欠妥,甚至是由於溝通、交流不暢,工作沒有做到家而產生的悲劇。

例如,7月26日發生的黑龍江省海倫市敬老院縱火案中,犯罪嫌疑人王貴懷疑自己的200元錢被盜,曾在敬老院內大吵大鬧,情緒失控。縱火前一天,他曾找到敬老院院長,但情緒沒有得到及時化解,最後王貴洩憤縱火,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

媒體報道副作用

多名受訪專家也提及當前媒體報道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頻發的複雜作用。一名公共安全問題研究專家表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很高的社會關注度,新聞媒體理應及時報道,“但如果報道欠妥,暴力犯罪新聞可能產生一系列副作用”。

上述專家認為,當前部分媒體針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有失妥當的報道,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詳述犯罪過程和細節,過度聚焦個人極端暴力事件的血腥細節。

二是報道立場模糊。一些犯罪人作自我辯解時,將犯罪原因籠統歸結為社會或他人,有的媒體卻不作選擇,不加批判,甚至有意通過題材取捨,突出其“悲情”一面,將矛頭指向所謂“體制”。

三是過度解讀應急安全防範措施,營造社會緊張恐慌情緒。

例如,7月20日首都機場爆炸案後,主流媒體大多發出譴責個人暴力犯罪的評論聲音,但有的媒體卻在不掌握真實情況的前提下,傾向於渲染犯罪嫌疑人的“悲情”,甚至詳細描述炸藥製作過程。

有公安機關內部人士和相關專家表示,目前國內媒體操作流程不盡規範,職業操守不一,犯罪現象報道容易過火、過界,可能導致犯罪方法擴散、犯罪慾望傳染。

“一些不以否定和批判立場報道的暴力犯罪新聞,實質上在消解社會主流價值文化對暴力犯罪的抑制。‘別人能幹,我為什麼不能幹’,這種‘跟從效應’可以刺激個別人的犯罪慾望,誘發極端暴力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一名人士表示。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系副教授靳高風曾專門研究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傳染效應。他介紹,2010年福建南平發生一起在學校門口殺死8名國小生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一些報道隨後詳盡描述了犯罪人的作案手法。媒體轟炸式報道之後,全國連續發生了5起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校園血案。

靳高風說,這些案件中犯罪物件、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等,幾乎與首發案件一樣,說明先發案件對後發案件存在示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