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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自營業務主要法律法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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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主要是應加強自營業務投資決策、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證券公司自營業務主要法律法規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主要法律法規要點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

關於證券自營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等。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和風險監控體系的一般規定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範圍

證券自營業務的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一般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

(2)一般非上市證券的買賣。

(3)兼併收購中的自營買賣。

(4)證券承銷業務中的自營買賣。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措施

1.專設賬戶、單獨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以公司名義建立證券自營賬戶,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專設自營賬戶是證券公司完善內部監控機制的重要舉措,同時也為證券管理部門對證券公司的業務審計和檢查提供了有利條件,對於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有重要作用。

2.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

根據現行規定,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並且每年要向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報送年檢報告,其中自營業務情況也是主要內容之一。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具體內容包括:

(1)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以及相關的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

定期檢查,並可要求證券公司報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資料。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過程中涉嫌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證券公司將進行調查,並可要求提供、複製或封存有關業務檔案、資料、賬冊、報表、憑證和其他必要的資料。對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和調查,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在調查過程中,證券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調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還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有關人員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提供有關證據。

(3)中國證監會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對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進行稽核。證券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專業性中介機構的稽核,應視同為中國證監會的檢查並予以配合。

(4)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檔案、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儲存20年。

4.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家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日常監督管理:

(1)要求會員的自營買賣業務必須使用專門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並採取技術手段嚴格管理。

(2)檢查開設自營賬戶的會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自營資格。

(3)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4)對自營業務規定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日營業務情況等。

5.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具體內容包括:

(1)加強自律管理。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上的中介機構,為上市公司提供多種服務,能從多種渠道獲取內幕資訊,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加強自律管理。

(2)加強監管。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加強對內幕交易的監管,一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則嚴肅處理。

(三)證券公司投資決策機制的一般規定

1.各證券公司應按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要求,建立並完善公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與機制,規範自營業務,進一步端正投資理念,增強守法意識,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不得將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經紀業務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不得使用非自營席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超比例持倉或操縱市場。

2.各證券公司應按要求將全部自營賬戶明細(含不規範賬戶)報送公司註冊地證監局,由證監局轉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備案。各證券公司對不規範賬戶要制定有明確時限和具體責任人、按月份細化落實的清理計劃。清理期間,不規範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進,並要逐步登出。

3.存在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將證券資產託管在其他證券公司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並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報告整改進展情況。

4.證監會將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改進與完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及自營業務的運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於未嚴格執行本通知及《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各項要求的證券公司,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證券公司風險監控體系的一般規定

1.自營業務的規模及比例控制。由於證券自營業務的高風險特性,為了控制經營風險,中國證監會頒佈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

(1)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5%計算。

(2)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500%。

(3)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淨資本的30%。

(4)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權益類證券是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為投資物件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計算自營規模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營投資的類別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2.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主要是應加強自營業務投資決策、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的風險。

⑴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資訊、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等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中、後臺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和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後臺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2)應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自營賬戶應由獨立於自營業務的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自營賬戶審批和稽核制度,採取措施防範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借用賬戶等風險。防止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混合操作。

(3)應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後可查證。加強電子交易資料的儲存和備份管理,確保自營交易清算資料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確保自營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對自營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和報告。自營部門應建立交易操作記錄制度並設定交易臺賬,詳細記錄每日交易情況,並定期與財會部門對賬。

(4)證券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並能從前、中、後臺獲取自營業務運作資訊與資料,對證券持倉、盈虧狀況、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定期或不定期對自營業務進行檢查或稽核,確保自營業務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指標的要求並控制在證券公司可承受範圍之內。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的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定相應的風險監控閥值,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效率。

(5)通過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定期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提供風險監控報告,並將有關情況通報自營業務部門、合規部門等相關部門。發現業務運作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要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及自營業務相關部門應對風險監控部門的監控報告和處理建議及時予以反饋,報告與反饋過程要進行書面記錄。證券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借鑑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測量和監控程式,使風險監控走向科學化。

(6)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由風險監控部門根據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的檢查情況和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7)建立完備的業績考核和激勵制度。完善風險調整基礎上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可量化原則,對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業績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

(8)稽核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運作、盈虧、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9)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合規操作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自營業務關鍵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由稽核部門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