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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業務的法律法規責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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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許可權、時效和責任,對授權過程進行書面記錄,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證券自營業務的法律法規責任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證券自營業務的法律法規責任要點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2.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1.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證券公司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業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證券公司對其證券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業從業資格。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1.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編造、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資訊,或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擾亂證券交易市場,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單獨或者合謀,集中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自己為交易物件,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處罰是加大監管力度的必要手段,制定和實施罰則,打擊證券公司的違規、違法操作,有利於證券交易“三公”原則的貫徹,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從而為證券市場健康、規範的發展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