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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損失需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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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損失需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稅前扣除?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列舉了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的8種情形: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7.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凡屬上述8種情形的,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髮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同時,根據《辦法》第十五條,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