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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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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一般是與的股票交易相關的,是指“通過購買另一公司股票或股權,取得該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進而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且該公司仍然存在,只是變換了部分或全部股東而已。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分析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在解釋上市公司收購概念之前,有必要先來看一下公司收購和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公司收購的一種形式,其特點在於收購的目標公司的特殊性――即該目標公司的股票或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當然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進行控制,但目前為止,大部分的收購還是多指上市公司。所謂上市公司收購,2002年中國證監會頒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是這樣規定的:“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徑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瞭解了前兩個上位概念再來看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就便於理解了,要約收購是指要約人為獲得或加強對目標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所採取的通過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向該公司相關證券持有人公開發出要約的方式買入其持有的目標證券的行為。

二、特點

要約收購的特徵可以通過與協議收購的比較來體現:

第一,物件不特定性。要約收購向不特定的全體目標公司股東所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票發出;而協議收購的股份出讓方為目標公司的特定股東所持有的股票。

第二,收購的主體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結合在一起的整體。

第三,公開性。要約收購要採用各種通訊手段使股東知悉,收購的全過程當事人都承擔著嚴格的資訊披露義務;協議收購都是雙方私下協商,在達成協議之後才有披露義務。

第四,條件確定性。收購人對購買股份的種類、數量、價格、期間等事項都在事先明確規定,目標公司股東無法要求變更條件,或者接受,或者拒絕;協議收購的各種交易條件都是雙方經過談判最終達成合意的結果。

第五,對股東具有壓迫性。要約多是突然發動,且規定期限,眾多小股東資訊不暢,又分散各處無法進行聯絡,缺乏討價還價的能力,只能被動、倉促地做出是否出售的決定;協議收購對二級市場的投資者的直接影響較小。

三、分類

根據要約人的主觀願望,可以將要約收購分為自願要約收購和強制要約。

自願收購是指收購人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的要約收購。收購行為對收購人來說是於其自願而不是出於法定義務。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收購方所持目標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依法必須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的收購。強制要約收購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強制要約的發生條件是大股東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2)收購人的要約收購是法定義務,非經主管部門依法豁免,不得免除;(3)強制要約的規則以強制性法律規範為主。

根據要約人慾收購的股份數量,可將要約收購分為全部收購與部分收購。

全面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目標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上市公司部分要約收購一般是指試圖通過公開要約方式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少於的股份而獲得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部分要約收購的特點主要是1.收購者從一開始想要購買的股份額就少於百分之一百。2.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為目的。3.收購者可以依據自己的資金實力、時機好壞等自由決定收購數量和時機。

四、價值評價

要約收購一直以來是一個倍受爭議的.問題,爭論的焦點不外乎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學界對這一問題也存在兩種不同的聲音。一方面,利大於弊;首先,公司收購是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縮短企業成長週期以及搶佔市場份額等。因為公司本身是法人主體,且具有營利性特徵;公司存續期間的目的就是要盈利,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何種方式能使企業發展速度最快,那種手段能使企業執行週期縮短,則這樣的方式就會被選擇,因此有人認為要約收購存在其合理性,這是從經濟學角度來考慮。其次,從公司自身內部矛盾來講,公司特別是規模較大的公司,其經營與所有往往是分離的,股東出資後,聘請經營者為自己管理經營並希望他們能夠將公司做大,以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經營者本身往往希望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一些股份較為分散的大公司,公司的經營者才是該公司的真正決策人。這樣一來對公司的利益無疑是一種不利,公司收購的存在是一種無形的外部“監督機制”,要約收購正是公司收購中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弊大於利,首先,公司間的收購可能存在盲目性,要約收購是為了擴大經營,其本身是一種巨大的投資行為,一旦目標公司展開反收購行為並最終導致收購失敗,局道德資源就會白白浪費;其次,還有可能影響公司的長遠利益;要約收購往往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家公司經營的較好需要擴大規模、減少或削弱競爭對手;而另一家公司則經營有待完善擺脫困境。若此時發生要約收購有兩點弊端,第一,無論是收購公司還是目標公司都有著自己的發展計劃,收購行可能同時打亂兩家公司的發展計劃,這樣重大的投資行為風險性極大,第二,要約收購雖然給出的價格要高於市場價格,但目標公司往往拒絕的原因之一就是本公司的潛力價值遠高於要約收購價格,也就是說要約收購價格並不能及時準確的反應目標公司的價值。

法的價值就在於人所享有的自由尺度,筆者認為,要約收購單就其本質來講是一種投資經營行為,是一種市場行為,是作為法人主體的自由,本不該有過多的干涉。但是,也正是由於它是一種市場行為就不可避免的帶有盲目性和滯後性,任何自由都不能是無限度的,這一問題牽扯麵廣、影響大影響的因素錯綜複雜,所以各方利益的協調還是應該有一定的參照,方能便與管理。要約收購是當前公司收購最主要的形式,應善加管理髮揮其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