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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點:購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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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品經營企業的購銷記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從格、購(銷)貨日期及SFDA規定其他內容。(藥品管理法,P53,18條)

2、採購記錄應當有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廠商、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貨日期等內容,採購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當標明產地。(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68條)

3、採購藥品時,企業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發票。發票應當列明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全部列明的,應當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原印章、註明稅票號碼。(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66條)

4、隨貨同行單(票)應當包括供貨單位、生產廠商、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收貨地址、發貨日期等內容,並加蓋供貨單位藥品出庫專用章原印章。(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73條)

5、驗收藥品應當做好驗收記錄,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等內容。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記錄上籤署姓名和驗收日期。(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80條)

6、中藥材驗收記錄應當包括品名、產地、供貨單位、到貨數量、驗收合格數量等內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80條)

7、中藥飲片驗收記錄應當包括品名、規格、批號、產地、生產日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到貨數量、驗收合格數量等內容,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應當記錄批准文號。(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80條)

8、驗收不合格的,除以上內容外,還應當註明不合格事項及處置措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80條)

9、銷售記錄應當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劑型、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按照本規範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藥品直調的,應當建立專門的銷售記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94條)

10、中藥材銷售記錄應當包括品名、規格、產地、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中藥飲片銷售記錄應當包括品名、規格、批號、產地、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94條)

11、藥品零售企業的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並做好銷售記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171條)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憑證: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零售和生產、批發相比缺少“供貨單位名稱”這一項)(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P184,11條)

12、藥品零售企業拆零銷售記錄,內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銷售數量、銷售日期、分拆及複核人員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172條)

13、拆零銷售應當使用潔淨、衛生的包裝,包裝上註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批號、有效期以及藥店名稱等內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172條)

14、出庫複核記錄,包括購貨單位、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出庫日期、質量狀況和複核人員等內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97條)

15、運輸記錄:至少包括髮貨時間、發貨地址、收貨單位、收貨地址、貨單號、藥品件數、運輸方式、委託經辦人、承運單位,採用車輛運輸的還應當載明車牌號,並留存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影印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112條)

16、醫療機構的購進紀錄

(1)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通用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及SFDA規定其他內容。P65,26條

(2)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P184,25條

(3)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應當查驗供貨單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所銷售藥品的批准證明檔案等相關證明檔案,並核實銷售人員持有的授權書原件和身份證原件。(P197,7條)

(4)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應當妥善儲存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前述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儲存期不得少於5年。(P198,7條)

(5)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應當索取、留存供貨單位的合法票據(包括稅票及詳細清單),清單上必須載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票據儲存期不得少於3年。(P198,8條)

內、外標籤標識內容比較:(P220,17、18條)

①外標籤標識內容包含了內標籤標識的內容;

②“成份、性狀、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批准文號”這些具有指導合理用藥的內容在外標籤有,內標籤沒有相關內容。

③“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不能全部註明的,應當標出主要內容,並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6)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藥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規格、劑型、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P198,10條)與《藥品監督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相比,僅多後面兩項。

17、醫療機構製劑配發記錄或憑據:領用部門、製劑名稱、批號、規格、數量等。(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試行),P210,64條)

18、醫療機構製劑收回記錄:製劑名稱、批號、規格、數量、收回部門、收回原因、處理意見及日期等。(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試行),P210,64條)

19、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P183,10條)

20、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憑證: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P184,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