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創業指導>

公路建設的融資租賃問題說明

文思屋 人氣:1.77W

引導語: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面對有限的資金和大型機械裝置昂貴的價格,一些施工企業開始嘗試使用“融資租賃”的方式來加強自身的硬體建設是一條有效的途徑,下文是有關公路建設中的融資租賃問題的原因分析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公路建設的融資租賃問題說明

  

一、融資租賃通過融物達到有效融資。

出現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是近十年的事,其本質是一種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的有效手段。從國際環境看,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的產生主要是由於已開發國家公路建設任務任務已基本完成,施工企業建設任務不飽和及企業精細管理的原因所致;從國內環境看,中國公路建設任務中,公路建設行業政企分開,事企分開時間短,施工企業大多規模小、資金少,無力一次性投入巨資購買大型機械裝置,而資質審查和競爭時業主要求裝置的條件很高,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不得已採用的方法。客觀地講,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的方法對公路施工企業、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出賣人和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出租人三方都有利的。對公路施工企業,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用較少的資金取得所需的要公路施工機械裝置,是“借雞下蛋,賣蛋還錢”的一中方式。然後邊施工、邊收益、邊還款,最後留購公路施工機械裝置,同時提高了企業資金的利用律和資產的動態管理水平;對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出賣人,可以在買方市場中提高銷售率和市場佔有率;對公路施工機械裝置出租人,可以用收取租金的方法達到盤活資金或資產的目的,並從中獲取經濟利益。

二、融資租賃的法律特性分析。

1、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即公路施工所需機械裝置,該標的物不僅涉及公路施工企業資質,而且關乎公路施工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它註定是由專門的製造商、銷售商供應,由公路施工企業提出要求選定,由出租人出資購買。同一般的裝置租賃相比,在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中,作為承租人的公路施工企業有選擇權,而一般的裝置租賃的標的物無須在購買時由承租人選擇。

2、一般的裝置租賃的主體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組成,而融資租賃的主體是由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組成。在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是公路施工企業,出賣人是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製造商、銷售商,出租人呈現出開放特點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種出賣人、出租人呈現的開放特點,不意味著出租人直接或間接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3、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是以通過融物來大融資目的的有效手段,它和抵押貸款有類似之處,也有嚴格區別。其一,功能不同。融資租賃兼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其二,主體不同。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的主體是由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組成,而抵押貸款一般是唷借款人、貸款人雙方組成,特殊的是由借款人、貸款人和抵押物權利人組成。

4、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的價格是特殊的。一般交易合同也稱為買賣合同,價格也成為貸款、價金。融資租賃下的價格形式表現為“租金”,但該“租金”的價格包含了出租人購買公路施工機械裝置價金的本息和取得的利潤。這同一般租賃下的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租金”也不同,一般租賃的價格相對是較低的,而融資租賃的價格是較高的。

5、融資租賃下的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所有權關係是複雜的。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四個功能,通常買賣關係下標的物所有權的四個功能從賣方轉移給買方,但融資租賃下的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所有權表現為:在“租金”未付清前,作為承租人的公路施工企業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不享有處分權;作為出租人一方僅享有處分權,不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這同一般租賃下的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所有權形態也不同,一般租賃下出租人享有收益和處分權,合同終止後有權收回出租物,而承租人僅享有佔有、使用權、合同終止後有義務交回出租物。

三、融資租賃將獲得多元化發展。

傳統的`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隨著社會經濟的活躍,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也將呈現出多樣化。

1、資本性的融資租賃和信貸性的融資租賃。前者是在租賃期滿時公路施工企業按合同取得兒歌路施工機械裝置所有權的方法;後者是出租人向公路施工企業提供信貸(例如出租人提供借款給公路施工企業,出租人與出借人合二為一,出租關係與借款關係合二為一),並在租賃專案的使用年限結束時, 把租賃專案的公路施工機械裝置所有權轉移給公路施工企業的方法。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最後合同終止後公路施工機械裝置所有權轉移給公路施工企業。

2、槓桿融資租賃和單一投資者融資租賃。前者是在融資租賃中,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購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承擔,大部分由銀行等其他人提供貸款的方法(例如出租人承擔裝置購置的30%,另70%從銀行等地方借款);後者是在融資租賃中,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購置成本由出租人單獨承擔的方法。這兩種情況僅僅反映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購置資金來源主體 的數量是一個還是數個,不影響最後合同終止後公路施工機械裝置所有權轉移給公路施工企業。

3、回租融資租賃。它是指公路施工企業將自己的公路施工機械裝置全部或部分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在從該租賃公司租回該公路施工機械裝置的方法(例如A公路施工企業將自己擁有的壓路機賣給B裝置租賃公司,A公路施工企業再從B裝置租賃公司租回該壓路機。該方法可以使A公路施工企業獲得一筆大額資金以解決資金短缺,而有可以用小額資金租用壓路機)。回租融資租賃可能有兩種情況應分別對待,以上例論,如果A公路施工企業從B租賃公司租回壓路機的合同終止後,該壓路機是不黃鑽儀所有權的即屬B租賃公司的,一一般的租賃;如果A公路施工企業從B租賃公司租回壓路機的合同終止後,該壓路機是轉移所有權的即屬A公路施工企業的,這種方法是盤活資產的做法,應當是融資租賃。

4、轉租租賃。它是指出租人租進公路施工機械裝置後,再轉租給公路施工企業的方法。(例如B裝置租賃公司從市場上租進壓路機,A公路施工企業再從B裝置租賃公司租入該壓路機)。

轉租租賃可能有兩種情況應分別對待,以上例論,如果B裝置租賃公司、A公路施工企業租進壓路機的兩份合同終止後該壓路機都是轉移所有權的,應當是融資租賃;但如果B裝置租賃公司、A公路施工企業租進壓路機的兩份合同終止後,該壓路機都是不轉移所有權的,則是一般租賃。

四、應客觀對待融資租賃。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的出現和發展是客觀的,必然的。因此政府的管理定位應當是尊重、引導,引導其走向規範有序,而不是禁止。

1、我國《合同法》以將融資租賃合同列為15種有名合同之一,這為我們處理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對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問題的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根據《合同法》“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公路施工機械裝置融資租賃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都要認為合法的。

按照上述兩項基本法律規則,針對實際情況,作者提出如下建議:

——如果該公路施工機械裝置合同書內容和形式都表明是融資租賃的,應當按公路施工企業享有該公路施工機械裝置所有權對待。

——如果公路施工機械裝置合同書內容和形式都表明是一般租賃,不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公路施工企業不享有該公司施工機械裝置所有權對待。

——如果公路施工機械裝置合同書內容和形式不一致的,例如合同內容是融資租賃但合同標題是一般租賃,反之合同內容是一般租賃但合同標題是融資租賃,應當以內容為準,前者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後者認定為一般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