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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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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YB,男,生於1991年10月5日,漢族,住南充市,系南充一中學生。

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鑑所〔2010〕法臨鑑字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鑑定書),特申請對YB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本鑑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鑑定機構,而第一次鑑定機構是南充市鑑定機構“通正司法鑑定中心”,因此本鑑定書嚴重違背程式,應當無效。並且該鑑定書並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存在嚴重程式違法行為:做出鑑定時並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床檢查部分說:“步態正常……右膝關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常”。被鑑定人YB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鑑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說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鑑定原則,因為病歷是 “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鑑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鑑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鑑定書明顯越權鑑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鑑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鑑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鑑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託鑑定專案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鑑定書越權鑑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鑑定機構並無從屬關係,也沒有在後鑑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鑑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衝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鑑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鑑定數量和鑑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式的鑑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鑑所〔2010〕法臨鑑字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在程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鑑定準則,損害了被鑑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託高資質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鑑定“南通司鑑中心臨鑑字第150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鑑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