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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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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見義勇為的時候做成現在身體傷殘,能不能向法院做傷殘鑑定?如果可以的話需要寫申請要怎麼寫傷殘鑑定申請書?有相關範文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分享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範文,歡迎有需要的夥伴閱讀參考

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

  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高XX,男,漢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國中文化,無業,住雲南省大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XX小區3-4-150號,居民身份證XXXX,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重新對周XX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

 事實與理由

案情簡述:2010年12月17日0時20分左右,申請人與朋友去XX娛樂城唱歌。凌晨4時許,申請人在與該店結賬時,發覺所記帳目與實際消費明顯不符,當即向工作人員提出異議。歌廳老闆周XX上前推搡申請人,藉故與申請人發生爭執。當時申請人因飲酒無力,。無法掙脫,為了擺脫他的糾纏,申請人拿起旁邊的啤酒瓶恐嚇周XX。周XX藉機搶過申請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請人頭部,當即血流不止,並掐住申請人的脖子往牆上猛撞,同時喊出該娛樂城打手。申請人在掙扎過程中,摸到一個啤酒瓶自衛,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請人的衣服,指使五六個手拿鋼管的打手,把申請人打-倒在地。周XX趁機挖申請人的雙眼,申請人用雙手拼命自護,避免遭受更大的傷害。而後,周XX逃離現場,申請人等待警察來處理。警察來到現場後,申請人如實陳述案件經過。經鑑定機構查明:申請人的傷情為輕傷以下。同時,憑藉周 XX的傷勢證明,鑑定周XX為輕傷。2010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號,申請人被決定取保候審,並先支付周*醫藥費1500元。案發後,申請人為治療共花費元。

申請人認為,周XX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理由如下:

1、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三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周*做鑑定時,傷情不確定、後果無法預測。

2、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四條第2款,"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機構沒有了解案情、查閱病歷、勘驗現場,僅僅憑藉周*的傷勢證明,就做出輕傷結論,證據材料單薄,難以讓申請人信服。

綜上所述,申請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為了本案處理能夠客觀公正,申請人懇請貴機關核實案情,依法對周XX的傷情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