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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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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如何申請?當有人不小心發生了意外的傷害,申請工傷鑑定也是減少損失的一種方式。

工傷傷殘鑑定如何申請

  

  工傷傷殘鑑定如何申請

工傷傷殘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鑑定指南

(一)鑑定範圍

1.因工(職業病)致殘的職工或其單位,對省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省級重新鑑定的;

2.省勞動保障廳直管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3.受理有關部門(機構)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二)鑑定內容

1.勞動能力鑑定;

2.護理依賴程度鑑定;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

(三)鑑定程式

1.鑑定申請

(1)、職工或其單位對省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省勞動保障廳直管的行業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可直接向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

(2)、申請人除提交申請報告外,因工(職業病)致殘的,應按照要求填寫《安徽省職工因工(病)致殘程度(等級)鑑定證明書》一式4份,並附工傷(職業病)證明件的影印件、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工傷醫療的病歷等有關資料;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的,應按要求填寫《安徽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證明書》一式3份,並附病歷等材料

2.鑑定受理

(1)、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稽核、登記;

(2)、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是否受理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3)、根據申請材料,視情況確定是否調查取證;

(4)、在勞動能力鑑定醫療專家庫中,按分類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3人或3人以上單數),對傷殘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專家組診斷

(1)、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人員介紹被鑑定人基本情況及傷(病)情;

(2)、專家鑑定組成員稽核被鑑定人的有關材料,並視情況作相應的臨床檢查;

(3)鑑定專家遵循迴避的原則,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鑑定》(gb/t16180-1996)標準或《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要求,在《醫療專家組診斷報告書》中,提出本次臨床診斷意見和符合標準的某條某款的意見,簽名交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4)、必要時,勞動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4.委員會鑑定

(1)、召開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成員會議,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被鑑定人情況和每位醫療專家在《醫療專家組診斷報告書》中的意見;

(2)、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成員根據被鑑定人的相關情況、專家成員意見和工傷政策規定,並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5.簽發鑑定結論

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鑑定結論,簽發《安徽省職工因工緻殘程度(等級)鑑定證明書》或《安徽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證明書》。

(四)鑑定時間

根據被鑑定的人數情況,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適時安排專家組診斷,勞動鑑定委員會審定原則上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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