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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鑑定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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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鑑定,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不服工傷鑑定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工傷鑑定結果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清楚,那麼要是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相關鑑定後,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此時是否能夠申請重新進行鑑定呢?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可以重新申請工傷鑑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鑑定: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鑑定一年以後,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鑑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鑑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復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後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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