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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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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展的今天,我們會經常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是承載我們願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什麼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通用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通用6篇)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

申請事項:對XX右手損傷重新進行傷殘程度鑑定。申請理由: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不服,已提出上訴。

在一審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原審判決予以支援。XX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的主要依據是,XX自行委託XXX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XX司鑑中心[20xx]臨床鑑字第0064號”《司法醫學鑑定書》。申請人有證據和理由足以反駁該鑑定結論,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1、根據XXX醫院病歷,XX右手受傷1小時許查體:右手“活動正常,血循好”;急診行“右腕清創縫合﹢神經、血管探查吻合術,手術過程順利”;“術後予以對抗感染、對症治療”。可在鑑定時,XX卻自述“右小指不能彎曲”,《司法醫學鑑定書》亦認定其“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這顯然與病歷記載是矛盾的,而且《司法醫學鑑定書》也沒有說清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與刀傷有無因果關係,有何因果關係。申請人認為,《司法醫學鑑定書》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醫學鑑定書》稱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據是XX的“自述”,即XX主觀感受。申請人認為,這不僅非常不科學,缺乏客觀基礎,而且對申請人是極端不公平的。申請人認為,必須以科學的方法,使用科學儀器對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進行檢查;如果XX右手小指確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那麼還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與刀傷有因果關係;而不能僅憑XX的“自述”及鑑定人的肉眼觀察,就認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申請人認為,《司法醫學鑑定書》缺乏科學依據,不能採信。

為此,申請人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請二審法院予以准許。

  申請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申請事項:對司法鑑定所被申請人的司法精神病鑑定進行重新鑑定,重新認定案發時被申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事實與理由:

一、原鑑定程式不合法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鑑定依據的事實是虛假的。

《司法鑑定通則》第二十七條“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三、原鑑定存在可能影響鑑定意見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綜合上述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通則》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請重新鑑定。

  申請人:

  時間: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事項:申請對本案中關於xx的精神狀態鑑定、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上訴人xxx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一案中,申請人認為做為鑑定結論的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司鑑中心(20xx)精鑑字第465號)存在問題,具體理由如下:

1、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無鑑定主體資格,《刑事訴訟法》120條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本案鑑定的正屬於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而該單位並非醫院,也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因此不具備主體資格。

2、形式不符合,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檢驗方法、鑑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而本鑑定意見書中,僅有鑑定人員簽字,無蓋章。

3、檢材不夠充分,本案鑑定的基礎材料僅是案卷材料及xxx本人的表現,並未取得xxx的有關病歷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據不充分。

4、鑑定過程不夠科學,鑑定單位僅採用詢問的方式進行鑑定,未藉助任何儀器進行檢查分析,鑑定過程不夠科學。況且被鑑定人鑑定時的表現不代表案發時的表現,

5、鑑定依據不足,《中國精神障礙分害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中有數百種精神病症狀,而鑑定單位僅憑觀察即排除xxx有其中任何一種症狀的情況,依據不足。

6、鑑定範圍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據此辯護人認為鑑定要解決的是專門性問題,在本案中即xxxxxxxx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為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屬於法官判斷的範疇,而非司法鑑定需要解決的問題。辯護人認為本鑑定結論超出法定的鑑定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特提請對本案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懇請貴院准許。

  申請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4

申請人:杜正武、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盜竊案件汪明(化名)的辯護人。

申請事項:申請人對[遂安價認鑑[20XX]047號]《關於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不服,請求對本案涉案物品價值重新組織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查閱案件事實和材料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審查後認為,本案[遂安價認鑑[20XX]047號]《關於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結論書》存在若干重大違法和錯誤之處,為便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判決,特申請重新鑑定。《關於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結論書》[遂安價認鑑[20XX]047號]的主要違法和錯誤之處如下:

一、鑑定人員沒有在鑑定結論書上簽字,該鑑定結論依法不產生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鑑定工作屬於人身信賴性極強的專門工作,委託人是基於對鑑定人員專業知識的信賴,而不僅是對鑑定機構的信賴,對鑑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應由鑑定人負責。為此《刑事訴訟法》才明確規定了必須由鑑定人簽名。本案中鑑定結論只有“遂寧市安居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蓋章,而無具體的鑑定人員簽名,因此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結論生效要件的法律規定。

二、鑑定人員超越鑑定許可權出具鑑定結論,屬於違法鑑定,當屬無效。

根據《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20XX)240號】第12條規定“價格鑑證人員暫分為價格鑑證複核裁定員、價格鑑證師、價格鑑證員。價格鑑證複核裁定員除具有價格鑑證師的上崗資格外,可從事價格鑑證的複核裁定業務,並具有在《價格鑑證複核結論書》上簽名的資格。價格鑑證師除具有價格鑑證員的上崗資格外,還具有主持內部稽核、出庭質證、在對外的《價格鑑證結論書》上簽名等的資格。價格鑑證員,具有從事價格鑑證的上崗資格,並具有與價格鑑證師共同在內部的《價格鑑證技術報告書》上簽名的資格。”

根據該規定,價格鑑證人員共分為價格鑑證複核裁定員、價格鑑證師、價格鑑證員三個層次。只有具備價格“鑑證師”以上資質的鑑證人員,才有權在對外的《價格鑑證結論書》上簽名。價格“鑑證員”無權在《價格鑑證結論書》簽字,而本案《關於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結論書》便是由兩名僅取得“鑑證員”資格的人員出具的,因此“鑑證員”超越鑑證許可權所出具的鑑定結論應屬於無效鑑定。

三、《關於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結論書》有意對鑑定人員資質進行虛假陳述,以掩蓋其鑑定人員不具有鑑定資格的事實。

遂寧市安居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知曉“價格鑑證員”無權在《價格鑑證結論書》上簽字的規定,故在本案《關於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結論書》第十三項中有意將唐勝恩的執業資格證名稱標識為“價格鑑證師”,而其提供的資質證表明其僅為“價格鑑證員”。同時,鑑定結論書所記錄的資格證書編號與唐勝恩真實的編號也不一致,鑑定結論書記載證書編號為:0010735,而唐勝恩的真實編號為:510838。另一位“鑑證員”楊樺則根本無權在本次鑑定結論書上簽字。

四、鑑定結論沒有考慮折舊因素,與被盜物品真實價值不符。

《鑑定結論書》記載價格鑑定所採用的方法是“市場法”,即以被盜物品成品在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格予以估價的,估價過程中沒有考慮折舊因素,對該問題辯護人已向本案鑑定人唐勝恩予以了核實。

據鳳平廠負責人王鳳蘭的《詢問筆錄》(第32頁第5行)記載所盜物品“都是以前老廠搬過來的舊貨都生鏽了”。可見該成品已露天堆放多年,並且已經生鏽,使用價值已大為降低。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9項、10項、第11項的規定,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式進行折算。

即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計算,庫存多年的工業品也應當計算折舊率。關於錳鐵已生鏽的事實許勝志、舒萬華的《詢問筆錄》也都有類似陳述。而本次價格評估中卻沒有考慮折舊因素,因此評估價格與其真實價值不符。

五、《鑑定結論書》中關於鑑定結論這一關鍵性資料記錄錯誤,無法採信。

價格鑑定結論的總價這一關鍵性資料,小寫記錄為:55460元,大寫則為:伍仟伍佰肆拾陸元整。辯護人有理由相信大寫金額更為嚴肅和不容易出錯,同時考慮到刑事訴訟以有利於被告人為基本原則,本案在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時更應當以大寫的“伍仟伍佰肆拾陸元整”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六、鑑定結論書記載的物品明細存在錯誤,價格鑑定結論不可信。

《鑑定結論書》在被盜物品明細第13項的記載中記載“錳鋼側板壓塊部件,200KG/件,1660元”,而辯護人找遍扣押物品清單和發還物品清單,均未找到200KG/件的物品,該物品從何而來,又何以作為被盜財產進行估價的?

200公斤一件的物品被記入本次被盜物品明顯有違常理。根據被告人的陳述,是由“何哥”一人將被盜物品從鐵欄杆裡傳出來的,何哥並不是舉證冠軍,他不可能將200公斤重的物品從廠內搬出,並且是從鐵欄杆的縫隙裡遞出來的,同時不造成鐵欄杆的損壞。很明顯該200公斤重的物品不可能是本次盜竊所得。鑑定結論明顯是將此前已存放於“廢品收購站”的其他物品計入了被盜物品,整個鑑定結論由此缺乏了可信性基礎。

綜上所述,基於本次鑑定結論存在以上六點嚴重違法和錯誤之處,本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9條“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對本案涉案財物價值進行重新鑑定。為便於貴院查明案件事實和公正判決本案,懇請貴對本鑑定申請予以批准。

  申請人:杜正武

  20XX年4月30日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5

申請人:XXX律師XX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XXXXXXXXX

電話:XXXXXX

申請事項:依法對XXXX銷售假冒XXXX註冊商標的商品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鑑定

申請理由:

一、鑑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XX〕3號)第八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依據上述規定,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價格應以其貨值金額進行計算。XXXX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結論書XXXX價格鑑定並非以貨值金額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二、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的'因素,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XX號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沒有衡量XXX已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沒有把部分查清的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沒有應當結合當事人的銷售場所、消費物件以及社會認知等幾個方面綜合判斷當時市場上該同種類的侵權產品的價格;沒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調查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是在高檔購物場所還是普通商鋪;

(2)該銷售場所吸引的消費人群以及他們的消費層次,

(3)普通消費者能不能基於一些基本認知區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規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輔相成的,依據常理,非正規購物場所的銷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價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購買者也不會認為自己購買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價格去購買。

XX號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的程式去做鑑定,而是直接跳躍式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9號)中的某片段規定,斷章取義,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三、鑑定結論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果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格遠遠高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該鑑定結果導致的結論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已銷售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這個鑑定結果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違背了社會最基本的誠信和公平;該鑑定結果影響到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及執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也損害公民對法律保障這道底線的信任,這樣的鑑定不能進行情節的考量,不具可執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這種情況下及在十八大剛剛閉幕之際,不利於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不利於達成懲罰和教育的雙重目的;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不利於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論也與最高院釋出的眾多相關案例背道而馳,如楊昌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田龍泉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論背離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在開庭時當事人及申請人均提出異議。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特申請對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鑑定。

  申請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6

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今收到貴院化檢刑委代(20xx)211號告知書,得知周x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正在貴處審查起訴,現我作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請對我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進行重新鑑定,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申請事由如下:

一、我已經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化州市xx局東山xxx將(20xx)化公刑鑑字第153號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結論告知我的當日向其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偵查機關並在我的申請書加註了“同意申請”的意見(見附件)。但是,偵查機關並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安排重新鑑定。現在我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關於審查起訴中的偵查監督的規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條關於審查起訴中對被害人進行醫學鑑定的規定,向貴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二、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併發生呼吸困難的,為重傷;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的,為重傷。我的傷情同時具有氣胸、血胸、肋骨骨折諸要素,屬於胸部損傷嚴重,經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爛。經我今日諮詢我在化州市人民醫院的主治醫生楊水貴主任醫師(其過程附音像資料DVD一張),其最後結論是:根據呼吸指數(R)28-20次/分鐘及肺組織受壓55%兩個指標,醫學專業人士(包括法醫)足以認定“呼吸困難”;呼吸指數低至28次/分即為氣促、呼吸困難,肺組織受壓達到30%以上即表現呼吸困難。而這兩個指數在原鑑定書中都已經錄入(見原鑑定書),原法醫師卻認為沒有呼吸困難的記錄,原鑑定錯誤非常之明顯。申請人影印的病歷也有“氣促”“胸悶及呼吸困難”的記錄,“病情記錄”也有相關記錄(醫院儲存),人身傷害鑑定應當根據受傷害時的情況(或者入院時的病情),並非治療後的情況。並且,傷情鑑定最主要應當依據生化指標,而不應當僅限於文字表述。

綜上,請貴單位依法安排重新鑑定。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