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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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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的使用範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下面給大家分享刑事重新鑑定的申請書,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1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申請事項:對司法鑑定所被申請人的司法精神病鑑定進行重新鑑定,重新認定案發時被申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事實與理由:

一、 原鑑定程式不合法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二、 原鑑定依據的事實是虛假的。

《司法鑑定通則》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三、 原鑑定存在可能影響鑑定意見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綜合上述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通則》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請重新鑑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請人:

  時間: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2

申請事項:申請對本案中關於********的精神狀態鑑定、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上訴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一案中,申請人認為做為鑑定結論的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司鑑中心(20xx)精鑑字第465號)存在問題,具體理由如下:

1、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無鑑定主體資格,《刑事訴訟法》120條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本案鑑定的正屬於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而該單位並非醫院,也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因此不具備主體資格。

2、形式不符合,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檢驗方法、鑑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而本鑑定意見書中,僅有鑑定人員簽字,無蓋章。

3、檢材不夠充分,本案鑑定的基礎材料僅是案卷材料及********本人的表現,並未取得********的有關病歷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據不充分。

4、鑑定過程不夠科學,鑑定單位僅採用詢問的方式進行鑑定,未藉助任何儀器進行檢查分析,鑑定過程不夠科學。況且被鑑定人鑑定時的表現不代表案發時的表現,

5、鑑定依據不足,《中國精神障礙分害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中有數百種精神病症狀,而鑑定單位僅憑觀察即排除********有其中任何一種症狀的情況,依據不足。

6、鑑定範圍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據此辯護人認為鑑定要解決的是專門性問題,在本案中即********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為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屬於法官判斷的範疇,而非司法鑑定需要解決的問題。辯護人認為本鑑定結論超出法定的鑑定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特提請對本案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懇請貴院准許。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3

申請人:XXX

申請事項:對XX右手損傷重新進行傷殘程度鑑定。 申請理由: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04)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不服,已提出上訴。

在一審中,XX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原審判決予以支援。XX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的主要依據是,XX自行委託XXX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XX司鑑中心[2004]臨床鑑字第0064號”《司法醫學鑑定書》。申請人有證據和理由足以反駁該鑑定結論,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1、根據XXX醫院病歷,XX右手受傷1小時許查體:右手“活動正常,血循好”;急診行“右腕清創縫合﹢神經、血管探查吻合術,手術過程順利”;“術後予以對抗感染、對症治療”。可在鑑定時,XX卻自述“右小指不能彎曲”,《司法醫學鑑定書》亦認定其“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這顯然與病歷記載是矛盾的,而且《司法醫學鑑定書》也沒有說清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與刀傷有無因果關係,有何因果關係。申請人認為,《司法醫學鑑定書》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醫學鑑定書》稱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據是XX的“自述”,即XX主觀感受。申請人認為,這不僅非常不科學,缺乏客觀基礎,而且對申請人是極端不公平的。申請人認為,必須以科學的方法,使用科學儀器對

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進行檢查;如果XX右手小指確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那麼還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與刀傷有因果關係;而不能僅憑XX的“自述”及鑑定人的肉眼觀察,就認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申請人認為,《司法醫學鑑定書》缺乏科學依據,不能採信。

為此,申請人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請二審法院予以准許。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