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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點:處方的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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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劑處方藥品操作規程

執業藥師考點:處方的調劑

1.調配處方

認真稽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

2.交付藥品

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二)處方用藥適宜性稽核的內容及用藥不適宜情形的處理(2008/2007)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 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稽核,稽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用藥不適宜情形的`處理

1.藥師經處方稽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2.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三)調劑處方“四查十對”、簽名及不得調劑的規定(2008/2007/2006)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

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

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

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

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盞專用簽章。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四)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外購藥品的規定(2007)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