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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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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再審申請書應該怎麼寫呢?有沒有什麼格式要求?下面是由本站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一份離婚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範文,歡迎閱讀!

離婚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範文

  離婚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塗韻某,女,漢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某州省桐梓縣人。住某州省桐梓縣婁山關鎮家某路某號。公民身份證號: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徐昌某,男,漢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某州省桐梓縣人。住某州省遵義市匯川區某州路長新某港E棟某號別墅。公民身份證號:電話:

原審第三人:何禮某,女,漢族,1974年7月2日出生,某州省遵義市人。住某州省遵義市匯川區某州路長新某港E棟某號別墅。公民身份證號:電話:

案 由: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之間因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不服某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遵市法民三終字第148號民事判決及某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10)桐民初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認為該判決:一是認定案件事實錯誤;二是適用法律錯誤,且有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提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撤銷某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遵市法民三終字第148號民事判決,以及某州桐梓縣人民法院(2010)桐民初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2、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分割70%的隱藏財產(4290530.86×70%)即人民幣:3003371.602元;再審被申請人與原審第三人在再審申請人應分得的上述財產份額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的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與原審第三人分擔。

再 審 理 由

一、一二審判決對“隱藏財產420餘萬元的去向?以及是否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未作審查,從而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不清,且有新證據可以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本案是一起因再審被申請人徐昌某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從而引起的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根據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主張,原告提出的是“1、依法分割被告隱藏財產的70%;2、第三人與被告在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本案就應著重查明:1、被告是否隱藏了夫妻共同財產? 2、第三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通過一二審審理查明,各方均對被申請人徐昌某隱藏夫妻共同財產4290530.86元沒有異議,且各方對被申請人徐昌某應分割給申請人塗韻某的財產屬於徐昌某的個人債務也沒有異議。因此,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規定,結合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法院就應重點查明:被告隱藏財產的去向?即:是否用於與第三人婚後共同生活?如果被告隱藏的財產的確用於了與第三人婚後共同生活,那麼第三人就應當在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一二審法院卻未予以查明,以致案件基本事實認定錯誤、不清,影響了整個案件的公正判決和法律的準確適用。

而事實上,通過申請人詳細審閱被申請人徐昌某在某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答辯意見(徐昌某已承認所隱藏財產全部用於與第三人婚後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新發現並收集了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因離婚糾紛而在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庭審筆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被申請人隱藏的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均用於了與第三人婚後的家庭共同生活。現申請人收集並發現的下列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足以認定第三人應對本案承擔連帶責任。

1、申請人塗韻某與被申請人徐昌某於2004年12月9日離婚,而徐昌某與第三人何禮某又於2005年9月27日登記結婚。但通過2005年2月6日被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過銀行轉款150萬元的《轉款憑條》、第三人存入150萬元的銀行《存款憑條》,被申請人於2011年7月12日寫給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異議書》(詳見第1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0年8月19日14時-17時的《審判筆錄》(詳見6、7、9頁)。上述證據均一致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大量夫妻共同財產,即現金被徐昌某隱藏,並用於與第三人何禮某婚後共同生活及經營,其中,第三人已認可了“150萬元已用於近幾年的.家庭開支”、“被告隱藏了財產近500來萬元,已用於裝修房屋買傢俱40萬元,買門面100萬元,買轎車40多萬元……等等”,因此,第三人無論怎樣,也應對本案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本案的相關證據已經指向,被申請人的個人債務已經用於了與第三人的婚後共同生活。

2、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0年7月6日上午9-12時的《質證筆錄》第一頁,被申請人徐昌某及第三人何禮某均共同陳述:“2008年遵義縣富強順達頁岩磚廠拆遷,獲得補償112萬元,該款屬於被申請人徐昌某與前妻(即申請人)塗韻某共有,而前妻塗韻某沒有提及這筆資產,獲得賠償後就直接投資用於茅臺酒廠14號酒庫的建設,將錢打入了茅臺酒廠的對公賬戶,用於婚後共同投資經營”。而根據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及各方的陳述及自認:“遵義縣富強順達頁岩磚廠拆遷獲得的補償112萬元又屬於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這也就充分說明:被告隱藏的財產已經用於了與第三人婚後的共同生產生活,第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根據被申請人徐昌某於2004年12月20日向遵義美潔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納購買別墅支付現金6980006.00元的《付款憑證》,《房屋產權證書》(該房登記為第三人何禮某所有),說明被告與第三人雙方購買的別墅是原告的夫妻共有財產,被申請人徐昌某將其轉移到了第三人名下。同時,在被申請人於2011年7月12日寫給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異議書》第二頁第二段第6行中,被申請人已明確承認了:“被申請人徐昌某還在不認識何禮某之前買的別墅門面等全部財產的產權證已全部辦理在何禮某名下”的事實,這也說明第三人何禮某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且判決顯失公正。

1、被申請人應當少分或者不分所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被申請人隱藏夫妻共有財產現金4290530.86元是客觀事實,且各方均無異議,而原告發現這一財產,主要是因為被告與第三人起訴離婚。因此,申請人雖然與被申請人是調解離婚,但申請人無過錯,相反,由於被申請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且帶有惡意隱藏性質,因此,在分割本案隱藏財產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規定,應當照顧申請人,而不應當均等分割。申請人請求分割70%符合法律的規定,一二審法院對此進行均等分割違背了立法本意,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鑑於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均用於與第三人婚後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因此,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規定,不論第三人是否明知,不論第三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只要該債務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就應當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一二審法院以“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者故意”從而判決第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申請人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錯誤、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有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規定,再審申請人現依法提請再審,希望及時再審,並依法改判支援訴請為感!

此 致

  某州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塗韻某

  20xx年6月25日

附:1、再審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本申請書副本5份。

2、桐梓縣法院(2010)桐民初字1338號民事判決書一份;遵義市中級法院(2011)遵市法民三終字第148號民事判決書;桐梓縣人民法院庭審筆錄影印件各一份;

3、被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過銀行轉款150萬元的《轉款憑條》、第三人存入150萬元的銀行《存款憑條》各一份;

4、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0年8月19日《審判筆錄》,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0年7月6日《質證筆錄》各一份;

5、被申請人徐昌某於2011年7月12日寫給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異議書》一份;

6、徐昌某於2004年12月20日向遵義美潔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納購買別墅支付現金6980006.00元的《付款憑證》,第三人《房屋產權證書》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