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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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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民事再審申請書有別於刑事再審申請書。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供大家參考借鑑,歡迎瀏覽!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篇一: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援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0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二: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山市豐潤區鎮村。郵寄地址: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 因與被申請人 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唐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第 項;

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三: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瑤族鄉**村**41號,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樑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09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09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2007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鑑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鑑定之日起算,即從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