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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事再審申請書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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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此文書的格式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一些關於:民事再審申請書的範文,供大家參考。

2016民事再審申請書2篇

 [篇一: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市_________養魚場。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

代表人:孫______,男,______市______養魚場場長。

申請人孫______對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______礦務局所屬______煉油廠因排放有毒汙水造成漁民魚害事故給予損失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判決錯誤,依法計算直接損失金額,並追加間接損失補償,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使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有關法律得以正確有效地實施。

二、訴訟費用應由___礦務局______煉油廠全部承擔。事實的理由:

______ 市______魚場(以下簡養魚場)因遭受______市礦務局______煉油廠(以下簡稱煉油廠)排放有毒生產汙水而造成的魚業災害而索賠一案,經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審判決(見附件1)>判決認定______養魚場魚害產生的直接原因,確為煉油廠排放有毒汙水所致,對此,煉油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認定的災害事實,有______省淡水漁業環境監督測站作出的<_________魚塘死魚事故調查與鑑定意見>;___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汙染事故前養殖魚類資源量認定標準>及______省水產局關於上述<認定標準>中有關汙染前該魚塘養殖魚種及數量的計算數額的肯定意見等科學鑑定意見作為事實依據(見附件2、3、4、)。該判決對賠償的金額是根據我國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汙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標準,較為合理地判定煉油廠應賠償的數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汙染事幫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儘管該數字採用了計算方法中的下限數字,有的應賠償的數字也有所忽略(見附件3中的“幾點說明”),再者對汙染事故的間接損失尚未予考慮,但是,總的說來一審判決還是基本上維護了養魚場當前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養魚場所受的直接損失。但是一審被告仍不服上訴,經省高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終審判突然改為:264000 元,且訴訟費判定由受害人養魚場承擔一半。這一判決不僅顯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學的依據和合法的計算損失的法定標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國家最高的執法機關,主持公正,依法再審,予以改判。為此,現在申明以下幾點理由:

(一) 二審法院改判煉油廠賠償金額,減少養魚場32萬多元的直接損失一事,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

         在一、二審中對於煉油廠因排放有毒生產汙水給養魚場造成嚴重的漁業災害的基本事實,在許多科學的調查和鑑定意見的證實下,都是一致承認的。二審法院不僅對此事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而且明確“被上訴人(即養魚場—引者注)的魚害產生原因是上訴人(即煉油廠—引者注)的工業汙水汙染所致(見附二審判決,附件6)。”但是二審法院在損失計算方法上,卻拋開農業部明文下達的<水域汙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改弦更張,另搞一套,用所謂走訪“省淡水產研究所的座談記錄”作為依據,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損失數應為264000元。

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汙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第(三)種計算方法的公式是 f(魚的死亡量)二m(畝放苗種數)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規格,公斤/尾)一f(已捕產量)___s(受汙面積)___p(受汙水產生物死率%)。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正是嚴格按這一公式計算出養魚場損失的鰱、鱅兩種魚的成魚和魚種的數目的。因連續兩年放養魚苗,一種已成為魚,一種仍為魚種。成魚為:

19700斤___23尾/斤(等於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規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魚,故不減法p。死亡率雖未達100%,但受汙染的魚已不能食用,實際損失率應為100%。

魚種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這種依照有關專業部門規定的法定計算方法不予採用,卻採用專訪得來的估自材料,作為改判減少損失賠償的依據,實在是難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於二審法院採用了上述缺乏證明力和科學性的所謂座談記錄,所以在二審中根本沒有當庭向當事人出示該座談記錄,更談不到質證。

這在法律程式上也是違反的。同時,這也足以說明二審法院對這種證據和計算方法是缺乏自信 的,是害怕質證和駁辯的。然後最後在判決中談到證據時,卻把原審法庭的筆錄中引用的證格、省水產局漁政處的書證和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的所謂“座談記錄”所得的結論和計算出的賠償數字是大相徑庭的,是相差甚遠的。根本不同的證據又怎麼都能成為二審改判的證據呢,申請人認為這種做法,不能不被認為是二審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編輿論的嫌疑。

 (三)養魚場在二審中已經提出,一審判決未能計算間接損失的內容。

二審法院認為這與本案無關,應另行起訴。此點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漁業災害事故,一樁索賠的案件,卻要求受害人分為兩個訴訟實體起訴,這不知有何法律依據。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城汙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規定,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其計算損失的兩大組成部人分,其中(二)項明文規定:“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環境汙染、破壞,造成該從域剩餘的漁業資源的無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漁業減產等損失和資源恢復的費用。此費用可根據水域的實際意義來確定,重要的漁業水城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一50倍計算,而一般的漁業水城按5一10倍計算。”依此規定,______漁場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損失數也按下限計算,那樣也還應該再增加賠償直接損失的5倍。而且事故發生後,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就發出檔案(見附件l),指出,“______漁場目前和今後較長時間的水質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主要是石油類和揮發酚超標,對漁業必定產生影響,輕度超標雖不致使大規模的魚類死亡,但對魚苗及魚卵的發育有較大影響,在枯水期汙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為嗅閾值低的物質,低濃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魚、蝦、貝類產生異味,從而影響水產品的質量。”可見此次魚害的後果及間接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因此,煉油廠也理應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在程式上均有嚴重錯誤,存在著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中的第(二)(三)(四)三項中所規定的情況。為了保護我國的環境資源,杜絕西方人士借環保問題對我國的攻擊,認真貫徹我國環保和有關政策,也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環境汙染的災害,自然也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8條的規定,特提出上述申請。懇請最高人民法院

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將此案予以再審,並藉此進行一次維護環保法的法制宣傳,俾有關人員及廣大人民群眾從中受到一次應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市____養魚場場長

孫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審判決書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篇二: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____,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南京市人,系華中科技大學博士後,住華中科技大學東校區18棟506號。

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俎____,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師,住址同上,系羅____之妻。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武漢市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流芳大道____號。

法定代表人:張____,董事長。

申請人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06)夏民二初字第156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武民終字第820號民事判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裁定中止原二審判決的執行,依法改判。

二、原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原一、二審判決程式嚴重違法,且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1、本案為普通共同訴訟,原一審法院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本案的案由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在一審中共有30餘人,均因購買被申請人位於武漢市江夏區廟山開發區江夏大道美加湖濱花園的商品房而產生分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申請人一方人數眾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審法院將本案作為共同訴訟,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式併案審理,而應當適用普通程式。

2、二審法院審理本案時,訴訟程式方面也存在瑕疵。

申請人羅____、俎____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於2006年10月11日向二審法院遞交了<證據調查申請書>,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直至2006年10月 24日,該院通知申請人蔘與法庭調查時,仍未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9條第2款之規定,二審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送達通知書,並且上訴人對於不予准予的決定可以書面申請複議一次。因此,對於上訴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二審法院未依法予以保護。

 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根據合同第9條約定,被申請人武漢市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 2005年9月30日前將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並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申請人羅____、俎____使用。原二審法院認定“本案訴爭房屋已於2005年 8月18日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同年9月23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這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事實上,被申請人僅提交了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未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沒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證。根據2006年6月30日實施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工程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建設工程,不允許投入使用。故原二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提交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就認為被申請人於2005年9月28交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未超出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是錯誤的。

2、原一、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在2005年9月30日通氣而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根據江夏區人民政府2004年10月1 日<關於同意武漢市江夏區燃氣事業發展規劃的批覆>(復政函[2004]46號),早在2004年10月武漢市江夏區關於未來在全區使用天燃氣的規劃便已制定並獲得區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根據<武漢市江夏區燃氣事業規劃(2005-2020年)>的部署,原則上在確定使用天燃氣的區域不新建液化氣站。很顯然,江夏區燃氣規劃在先,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在後,被申請人在合同中承諾於2005年9月30日之前通燃氣應該考慮到燃氣規劃已經存在的事實。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時,被申請人就應當預見到申請人所購買的商品房屬於天燃氣的範圍,而不是液化氣。另一方面,根據美加湖濱燃氣工程的燃氣熱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上所顯示,燃氣熱力工程竣工日期為2005年10月26日,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為2005年9月30日。由此可見,小區的燃氣管通工程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後才竣工驗收合格的,燃氣管道都沒有完工又談何通氣呢?原一、二審法院認定通燃氣須達到相應的條件,且燃氣事業規劃的實施也不是開發商能夠自行決定的,並以有關管理部門建議被申請人不新建液化氣供氣站為由,從而免除被申請人的違約責任,這違背了雙方簽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3、依照合同之約定,被申請人應當按合同附件四約定的一至二層外牆貼面磚,而申請人所購樓層外牆為塗料,因此,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符合標準裝飾的房屋,構成違約。儘管雙方未約定在某一時間加以完善,但被申請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補救措施。原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主張貼面磚的違約賠償,會涉及到其他已入住業主的利益,不宜單獨提出,從而免除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無任何法律依據。同時,雙方合同附件四明確約定陽臺為方管欄杆,而申請人所購房屋南面陽臺為方管欄杆,北面陽臺為實牆。被申請人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二審法院認為考慮到該房已經驗收合格,再改變外牆無實際意義,並不能免除被申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雙方約定空調機位預留室外,申請人所購商品房的空調機位現預留在陽臺,實際機位佔用了建築面積,故被申請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裝置達不到約定標準。儘管該房已實際驗收合格,已不可能再改造另行預留室外空調機位,且現行的狀況並不影響申請人居住使用,但是合同已明確約定了履行方式,而不是因履行方式不明確即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基於被申請人超出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交房,且未按合同約定通燃氣,裝飾裝置等不符合約定的標準,即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約定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應當賠償因未適當履行合同之義務而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等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一、二審判決程式嚴重違法且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處理案件,然而原一、二審法院歪曲事實作出判決,很難以理服人。有鑑於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請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