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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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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民事再審申請書的範文,供大家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大全

 [篇一: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援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0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二: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05)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

本案事實1995年11月13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依據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申請,頒發編號為3-36號宅基地使用證;1997年3月19日經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比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丈夫陳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號行政裁決書收回了再審申請人和被再審申請人建設用地指標。再審申請人與2001年10月向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2001)後民初字第1344 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歸再審申請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政府批地說明: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合法取得本案爭議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審申請人不服再審,(2002)後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撤消了(2001)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2003年1月16日科左後旗國土資源局做出 “陳洪奎、李國樑住宅用地使用權確權面積示意圖”但是再審申請人李國良沒予認可。

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再審判決,2003年9月16日被再審申請人,另案請求再審申請人持有的房屋準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銷,科左後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04 年4月1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後政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 書撤銷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頒發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證件號),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2004)第18號複議決定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決定書,2005年1月經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單方委託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宅基地進行了測量,科左後旗人民法院程式違法。2005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現依照法律規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鑑定結果重新鑑定。

經2005年5月13日以(2003)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取得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5)通民終字第528號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後旗人民法院(2003)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的起訴。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2006)通民再終字第20-1號;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終字判決第20號民事判決生效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內民申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2010年12 月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2009)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撤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 (2005)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維持科左後旗人民法院(2003)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堅決不服。

1997 年3月2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面積70平方米。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2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2001年6月24日,依據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申請,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2001、018號,同意建築80平方米磚木結構3間住宅。具此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2001、018號及土地使用證和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 18日,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土地管理所核發後國用(2002)字第2438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積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給再審申請人李國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房註冊號(15043)。在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2004)第18號複議決定書生效後,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於2010年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房註冊號:15043號,給再審申請人李國良頒發了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181、74 平方米磚木結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再審申請人李國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築完畢,而被再審申請人吳秀英(丈夫陳洪奎)是在2005年建築完成的房屋。現在都已經投入使用,拆除誰的房屋都會造成損失。

 二、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發(2002)13號]第 9條的規定:“(一)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原文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05)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當時沒有取到新證據: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取2001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 (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卷宗;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05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重新鑑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判決,以上這些證據和新證據和法律關係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可以推翻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內民提字第212號]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合法權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李x

  2011年3月21日

附:

(新證據)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於2010年8月20日,建設部建房註冊號:15043號,房產證;

(2001)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

(2002年)後民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

(2003)後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決書;

(2003)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2005)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書;